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华侨农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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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两个华侨管理区农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揭市劳社[2005]6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由财政安排的华侨农场职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性质。如华侨农场在1994—2002年期间已经参加了当地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政拨付的补缴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本人个人帐户基金。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指数按本人原缴费和财政补缴合计的缴费水平重新核定。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