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9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2008年一季度预缴,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完毕的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以上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应在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年度及时进行清算。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