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社〔2006〕1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19〕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计经局、劳动保障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及各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减少贷款风险,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的代位清偿。
第二章 代位清偿解释
第三条 代位清偿。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借入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办银行借款时,由各区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经办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是指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与小额担保贷款总余额之比。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按规定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金额之和。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和违约金额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月月末。
第三章 代位清偿资金
第七条 代位清偿资金的来源。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担保基金资金存入各担保经办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户,并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业务。
第八条 代位清偿资金包括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包括展期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四章 代位清偿认定
第九条 当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经办银行3次催讨仍不能归还的,进入代位清偿程序。
第十条 根据《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杭银发〔2003〕103号)规定,代位清偿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 代位清偿程序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将本单位需要进行代位清偿的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送担保经办机构。
经办银行报送给担保经办机构的情况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借款金额、逾期贷款余额等内容。
经办银行报送给担保经办机构的情况时,同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代位清偿通知书》;
(二)《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
(四)催款通知书(3次)回执。
第十二条 担保经办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情况及材料后,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对。
担保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上述经办银行报送的材料连同《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报告》一并报送市经委审核,然后提交市联合审查组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下达《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给担保经办机构。同时对因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超过20%以上而停止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发出恢复小额担保贷款的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担保经办机构接到《代位清偿通知书》后,应及时将代位清偿资金从专户中划转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借款人未归还的贷款本息给予处理。
因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超过20%以上而停止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接到市财政局恢复小额担保贷款的通知书,应及时恢复贷款业务。
第六章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六条 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20%。若担保基金不足支付年度代位清偿,由担保经办机构报请市财政局补足。
第十七条 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债权追索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行代位清偿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有责任继续加以追索,对追索回来的贷款,经办银行收到后应立即将资金划归担保经办机构,并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担保经办机构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应于诉讼时效内,依法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各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考核制度列入各区信用社区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担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制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回收逾期贷款,努力降低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有关单位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