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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3-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重点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 甬政发〔2012〕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发放程序

  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认定程序与时间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外地引进的高级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经认定的所有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主要成员于2012年底前一次性汇总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放《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2013年起,外地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认定发放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引进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每季度末前向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项办公室汇总后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准予发放《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3)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二、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解决程序

  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引进单位为主解决,有关部门协助推荐。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引进单位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在每季度起始月15日内,由人才引进单位向纳税地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申请提出就业协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复印件、现工作单位及情况说明、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市专项办公室受理汇总后,及时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接收单位研究协商解决办法,对符合转(调)任条件可安排在相应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数等情况统筹考虑。经研究协商提出初步解决建议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以下程序分类办理解决。

  (一)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转(调)任至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接收单位应分别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按现行有关管理办法申报办理用编、用职数、转(调)任和入编手续。

  (二)对有意愿去企业工作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可向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申请就业协助,由专项办公室委托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推荐解决;亦可持《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免费参加我市各类招聘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亦可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宁波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及重点国资企业招考,实现就业。

  (三)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暂未就业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为管理,并按《暂行办法》规定,由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计发时间从《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批准次月算起,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功,但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标准按市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掌握。在生活补贴发放期间,可由重点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按自由职业者身份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标准为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之和。

  三、财政补贴申领程序

  暂未就业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及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补贴,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领发放。

  (一)暂未就业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由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先行垫付。每年9月,人才引进单位向同级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服务机构(企业按纳税地确定)申请财政补贴。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服务机构报市专项办公室汇总后,经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引进单位申请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财政资助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宁波市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2)《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复印件;(3)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缴纳社保证明;(5)重点高层次人才与配偶婚姻证明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补贴,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份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高层次人才配偶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2)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3)高层次人才配偶与录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等资料;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或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居住地或暂住地向管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入读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幼儿园或中小学(学校及教育部门联系表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资料:《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转学申请表(转学时提供)。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或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入读或转入县(市)区属高中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转学申请表(转学时提供)。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转学涉及的有关程序及要求按浙江省、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申请表

  2. 宁波市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申报表

  3.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高层次人才配偶补贴申报表

  4. 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幼

  儿园和中小学建议名单

  5. 宁波市教育局及县(市)区教育局联系表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