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6]4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1-1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56号
,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落实新申报表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局要切实加强新申报表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修订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根据本局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为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局要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抓好内、外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加强内部培训。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税务干部进行新申报表内容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和逻辑关系,不断提高申报表的审核能力,促进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2.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局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工作,要注重实效,使纳税人准确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口径等具体内容,从而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3.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须在申报场所免费提供电脑设备及网络环境,设置专门咨询服务窗口,抽出精通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骨干,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协助纳税人完成
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
(三)大力推行
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
由于新申报表结构复杂、填报要求高,为此,市局已组织开发填制新申报表的应用软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正确填制申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起到了辅导和指引作用,有利于提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纳税评估、检查提供了基础信息。因此,各局要大力推行
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及时将申报表应用软件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市局。
(四)加强各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新申报表的落实工作涉及税政、征管、评估、信息化管理等多个部门,各局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保证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新申报表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填写要求
1.新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所一份。
2.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二)报送要求
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须将纸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时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次报送。实行其他方式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季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三、新申报表执行时间
新申报表中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从2006年汇算清缴开始使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使用。2006年四季度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仍延用现行《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56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