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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际〔2009〕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7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境内机构和个人2009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相关文件规定取得税务凭证或备案表,但在2009年1月1日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2000]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2000]5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10号)、《关于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1号)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