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修改《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通知
江府〔200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拟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牵头研究尽快进行修改完善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江门市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
房地产,在月终后十日内就上月转让
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包括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转让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
房地产,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据实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预征
土地增值税,江门市范围内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计税办法,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制定。实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或项目),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及计税办法计算缴纳
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