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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人社发〔201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在已出台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办发〔2010〕210号基础上,现就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0年7月底前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在企业破产关闭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未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企业主(代)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七至十级老工伤人员,按照渝办发〔2010〕210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31日。超过申报时间申请纳入统筹的统筹费用由申报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不再享受渝办发〔2010〕210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资金来源政策。

二、按国家相关政策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在企业破产关闭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且认定为工伤(工伤责任单位为原企业)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伤残的人员,按照渝办发〔2010〕210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有关工伤政策进行处理,已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的不属于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四、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主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确保在2011年4月底前将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