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浙政发〔2015〕21号),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一)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授权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市简政放权,由县(市、区)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发文公布,并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管理办法、认定发文及相关资料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日常考核和退出机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工作平台(http://www.zjjy.gov.cn/)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市要在考核管理的基础上,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省人力社保厅将从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中,择优认定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
二、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三)实行创业导师选聘制度。各地要继续做好创业师资培养工作,同时鼓励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专家、自主创业典型代表、社会创投风投机构专家等社会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创业培训、跟踪服务、专业指导等功能,对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过程跟踪服务以及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指导方面给予重点帮扶。
(四)不断提升创业师资队伍素质。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库(http://www.zjjy.gov.cn/),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培训合格的创业师资和各地选聘的创业导师纳入创业师资库管理。省人力社保厅将在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认定和公布省级创业师资名单,建立健全创业师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师资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省人力社保厅将每年在全省选拔优秀创业师资参加省级创业师资提高班。
三、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和模式
(五)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群团组织、创业辅导中心、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创客空间、创客咖啡等单位或机构,结合各地实际,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项目,特别要在网络创业、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等领域开发培训项目,健全课程体系。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社会力量开发的优秀创业培训项目。
(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行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探索开展远程在线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者创业能力。
四、完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
(七)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同意,可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八)规范创业培训合格认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证书样式见附件),由各地印制和发放。证书编号采用十三位数编码,由年份代号(第1—4位)、地区代号(第5—8位)和顺序号(第9—13位)四部分组成。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凭证。
(九)完善创业培训信息化系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行创业培训日常管理,省人力社保厅将通过系统数据对各地创业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样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