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
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若项目暂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则以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用地证明文件的核准面积计征。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征收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再次核算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
六、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七、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共享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信息;
(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换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十、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印发之前征收机构已出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可按该《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附件:穗建规字〔2019〕3号之附件.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8日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附件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一览表
建筑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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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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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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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厂房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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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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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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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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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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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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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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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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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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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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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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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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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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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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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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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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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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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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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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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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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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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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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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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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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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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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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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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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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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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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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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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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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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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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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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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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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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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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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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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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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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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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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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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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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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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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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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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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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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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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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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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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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x+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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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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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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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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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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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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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办公面积在以上计算基数上增加8%。
2.建设项目层数由地上层数加上地下层数计算得出。多栋塔楼共用同一地下室或裙楼的,地下室、裙楼面积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到各个塔楼中计算。塔楼、裙楼、地下室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3.34层及以上非厂房建设项目的计算公式中的x是代表项目层数。例:34层非厂房建筑物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为:70×34+1200=3580元/㎡;应缴交配套费=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3580×费率。
4. 厂房包括各行业工矿企业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车间和机房等,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项目名称判断,并按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总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2-18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法律政策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规范配套费的专门法律、法规。《通知》主要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借鉴了其他城市配套费的有益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立法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维持现行征收水平不变,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通知》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由于配套费的征收本义主要是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延续历史上一直以来的做法,征收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建项目,市政建设工程不予征收。
二是明确我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的财政和征收体制保持一致,包括市、区征收管理体制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细化征收标准。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继续沿用省160号文的标准,即小区项目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通知》明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是进一步明确配套费的具体计算。为便于核定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额,我市原74号文统一制定了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此次立法与74号文基本保持一致,以维持我市征收水平平稳,并根据征收工作实践的发展予以了补充和规范:一是根据房地产业态的不断发展,将“写字楼物业”的表述,修改为“办公面积”,并明确办公面积的判断标准;二是《通知》对地下室、裙楼部分面积计费予以了统一规范,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并明确塔楼、裙楼、地下室的判断标准;三是明确厂房的判断标准,减少征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五是规范了征收程序。在归纳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市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明确了各种情形征收节点和时间、政策适用、征收部门职责、缴费人应提供的材料等。一是正常情形的征收程序,我市配套费征收包括施工许可前的“首次”征收和联合验收前“二次”征收。二是特殊情形的征收,明确了配套费补缴和退还的各种情形、适用条件等。三是由于配套费经历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到政府性基金的转变,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不同,且配套费缴费有施工前的首次缴费、验收时的二次缴费、减免、退还、补缴等多个计费时点,因此政策适用经常发生争议。为避免发生行政争议,分别明确了征收程序及适用政策的原则。四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未能提供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先行缴交了配套费,后取得了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的情形,明确了建设项目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退款,但要符合配套费缴交时的减免政策规定。
六是规范减免管理。严格根据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要求,列举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各种减免情形、减免面积、减免标准等,明确了减免程序和所需材料。
七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配套费的资金性质、管理原则以及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处理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是增加了信息共享条款。由于配套费征收机构在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大多涉及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成果或信息,需要核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从便民、提效的角度出发,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互通共享与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九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