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4〕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 沪人社就〔2016〕9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扩大到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残疾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补贴标准以及资金列支渠道等事项按《
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
沪人社就发〔2014〕5号
)执行。其中,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残疾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