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经信软〔202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ZBC03-2021-0003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推进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已对2019年6月6日印发的《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
》 (
甬经信软〔2019〕76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有关政策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就《
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款制定本细则:
一、加大对宁波软件产业园的支持力度
对2020年及以后宁波市软件产业园引进(建设)的服务于全市软件产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对“全球500强”、“中国百强”软件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后在甬设立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两年内、三年内、2022年(含)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100人(含)以上,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5%、10%、5%奖励其在甬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二)对其他国内外软件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后落户宁波,两年内、三年内、2022年(含)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50人(含)以上,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7%、4%奖励其在甬公司(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
(三)引导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机构(部门)设立软件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软件产业领域。对市内企业新设立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开展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10人(含)以上,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高成长奖励。对2022年(含)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综合贡献均保持正增长,增长率均在15%(含)以上且综合贡献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收入上规模奖励。对2020年及以后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从事研发、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嵌入式系统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有明确的软件著作权和经专项审计的软件业务收入,按嵌入式软件企业标准奖励。本项奖励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本细则“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中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同档次的收入上规模奖励。
(三)引进资本奖励。对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创新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投入存续期一年以上且截止申报之日仍未撤资的,给予不高于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非首次申报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较上次引进资本奖励时投资额新增部分的5%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综合素质提升奖励。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入围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独角兽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研发投入奖励。支持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优秀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软件首版次产品研发。对2020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6%且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软件企业,以其研发投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的部分的50%为上限,根据软件业务收入、软件研发项目、人员、技术成果等主要业务指标情况,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国家、省级项目奖励。支持企业向国家、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对2020年及以后获得国家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不超过资助金额的50%给予追加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经信局申报并获省级支持的软件信息服务类项目(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三)认证项目奖励。对2020年及以后首次开展ITSS、保密资格和信息安全等认证的软件企业,每个认证项目按级别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适用对象
(一)本细则中所指企业,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本细则优先支持符合《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第三、四条所列条件(政策条件有调整时,以新政策为准)的企业或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对于未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奖励额度60%的比例支持。
(三)本细则中所指“研发投入”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号
)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同一企业(项目)获得过市经信局其他同类性质政策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对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财政局根据公布结果拨付补助资金。相关企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等同于《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8〕115号),
甬经信软〔2019〕76号
文件同时作废。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推动我市软件业更好更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软件赋值、赋能、赋智作用,推动我市全面建设高水平国际港口名城、高品质东方文明之都、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根据我市当前软件业发展的实际,贯彻国家、浙江省关于软件业发展的政策要求,总结前几年软件名城政策组织实施经验,研究起草了《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 国发〔2020〕8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信软〔2017〕11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7〕153号
);
4.《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8〕115号)。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各项扶持政策的补助标准。
1.加大对宁波软件产业园的支持力度。对宁波市软件产业园引进(建设)的服务于全市软件产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引进或设立软件企业的注册资金、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企业缴纳社保员工人数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是支持企业做大,一方面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速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另一方面根据企业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给予相应的奖励。二是支持企业做强,一方面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给予企业实际到位股权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企业入围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独角兽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优秀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软件首版次产品研发。根据企业研发投入、重点研发项目技术和产业化情况,给予分档补助。二是支持企业向国家、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根据企业申报国家、省软件信息服务类项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对首次开展ITSS、保密资格和信息安全等认证的软件企业,每个认证项目按级别给予分档补助。
(二)各项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1.本细则中所指企业,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且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2.本细则优先支持符合《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所列条件(政策条件有调整时,以新政策为准)的企业或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对于未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奖励额度60%的比例支持。
3.本细则中所指“研发投入”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
1.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资助文件等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对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财政局根据公布结果拨付补助资金。相关企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
四、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张楠
联系方式:0574-8918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