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9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 (
浙政发〔2008〕29号
)等文件精神,着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和浙委〔2009〕3号文件的重点内容,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更大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按照国办发〔2010〕19号文件提出的“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总体目标,努力实现我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率先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我省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12年,在全国率先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制度框架,全省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更加完善,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与全省人民一道迈进全面小康社会。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
认真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通过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稳步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的保障水平。要结合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筹备和举办,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针对我省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和无障碍环境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和残疾预防体系;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政策,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缴费补贴政策,在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中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完善助学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无障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在抓好已经部署的各项工作和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积极开展五大专项助残行动:
(一)“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残疾人创办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等形式开展帮扶。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其中省级资金每年扶持就业创业的残疾人1万名以上。争取到2012年,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对象和贴息帮扶的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创建100个省级扶贫基地,其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
(二)“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专项行动。从2010年起,为全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孤儿及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人工耳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
(三)“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2011年底前,建成100家街道(乡镇)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并充分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
(四)“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将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 2011年底前解决全省现有1万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旧房改造问题。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
(五)“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有计划地开展扶残助残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培训教育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助尽助”。全面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形成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要进一步突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特惠政策措施,加大专项制度保障,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就业创业、“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住房保障、特殊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促进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
(三)强化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信息服务网络和基层组织队伍“三大基础工程建设”。在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市、区)以上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逐步向乡镇延伸,切实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开展残疾人状况与小康实现程度年度监测工作,开发利用相关数据,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认真落实浙委〔2009〕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积极作用,夯实残疾人的基层组织基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