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号
附件 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
土地用途 |
说 明 |
出让最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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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住宅用地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七十年 |
二 |
工矿仓储用地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五十年 |
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五十年 |
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五十年 |
3 |
物流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五十年 |
4 |
新型产业用地 |
指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
五十年 |
三 |
商服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四十年 |
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四十年 |
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
四十年 |
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四十年 |
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务展销会展、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四十年 |
四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四十年 |
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四十年 |
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五十年 |
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五十年 |
5 |
文化体育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等的用地。 |
五十年 |
6 |
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娱乐及公共广场的用地。 |
四十年 |
7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四十年 |
8 |
旅游用地 |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
四十年 |
五 |
交通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五十年 |
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五十年 |
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五十年 |
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五十年 |
4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
五十年 |
5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五十年 |
6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五十年 |
六 |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
指用于农作物种植、乔木、竹类、灌木、果树、茶树等木本和草本作物种植、牲畜饲养、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苗圃种植等用地。 |
三十年 |
七 |
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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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