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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登记字〔2020〕6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已经法定程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8月31日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及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的商业房地产、配套型住宅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方式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的书面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通过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提交相应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凭证;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或者测绘成果报告;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涉及地价或租金缴纳的,提交付清地价或租金的凭证;

  (九)其他必要材料。

  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应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的书面材料。

  属于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的,还应提交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的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及自持年限明细表、不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明细表。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基于供地时的约定而配建或代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为政府所有。

  第六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转让协议或其他合法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四)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补交地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缴纳凭证;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分割转让涉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规划布局的,还应提交允许分割转让的规划核准文件;需要重新测量的,同时提交分割后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八)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属地政府(管委会)验收的证明材料。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二次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二次转让增值收益缴纳凭证;受让人非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管理主体的,还应提交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管理主体放弃优先回购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二)是否可分割;

  (三)自持年限;

  (四)建筑物按用途记载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宿舍)、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配套型住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

  (五)“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型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申请人直接以自持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改建、扩建完成后,按变更登记办理。

  申请人直接以自持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拆建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建成后,按首次登记办理。

  第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为项目服务设施,与项目地上建筑物为一个整体,可以单独整体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得单独办理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项目不适用本细则,仍按原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适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M0)项目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对达产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 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9-01
  一、制定的背景

  为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实施落地,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及相关配套不动产的登记工作,按照珠海市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纪要的工作分工,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完善珠海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函〔2018〕147号)

  三、《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十二条。内容较为精练,主要起草思路是:本《细则》只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所特有的登记要求和内容予以明确,凡本《细则》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以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为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除提交一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基于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政策,提交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的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及自持年限明细表、不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明细表等特殊申请材料。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提交一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房地产二次转让增值收益缴纳凭证、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管理主体放弃优先回购权利的证明文件等特殊申请材料。

  (二)统一对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予以规定

  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在内的所有法定不动产登记类型,都应当严格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及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2.是否可分割;

  3.自持年限;

  4.建筑物按用途记载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宿舍)、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配套型住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

  5.“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兴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

  (三)明确可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明确要求推广和适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因此,在本《细则》中,直接明确可向项目开发企业或受让人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四)对特别要求和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根据《办法》规定,对禁止抵押、转让的情形予以明确;二是明确《办法》施行前已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不适用本细则;三是明确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适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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