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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2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1-0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84号)的有关要求,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补充内容涉及的表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增加的填报项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三、填报口径:

注册资本: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注册资金填写;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开办资金填写。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上述两项只有年度申报时填报。

附件:1.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