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4〕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汕府〔2018〕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印发<汕尾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4号)、和《
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汕府办〔201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建筑面积人均在1 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非住宅(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面积按双倍折算为住宅面积计入总面积:
2.具有市区(包括凤山街道、新港街道、香洲街道)非农业户口:
3.在市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购房申请人的配偶允许无本市区常住户口);或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未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或新分配来本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调入本市首次置业的各类技术人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没有购买或出售、出租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
5.家庭年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16643元。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表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交回街道办事处: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免交收入证明资料。
3.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申请家庭现住房的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
(2)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建的住房;
(3)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迂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申请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市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示。市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同时在市房管局网站和汕尾日报公示。
(四)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符合条件申请人发出《汕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同时公布核准购买面积。
(五)抽签。获准购房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先后顺序,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同一批次申请人数过多时采用抽签办法来确定申购人的先后顺序,再按顺序抽取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号。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今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故不存在还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配售问题。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只能作为候补对象。
(六)购买。申请人按照程序确定购买的房号之日起在确定有效期内签订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未抽到房号的轮候第一顺序人购买。
三、房价确定方式及购房付款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房管局)根据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
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家庭,持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产权及售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买房价每年扣减1%计算。
(三)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离婚析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
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遍商品楼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70%的比例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上缴政府。也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
房地产管理局代政府回购,或者由市
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轮候顺序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五、监督管理
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和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本办法由市
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