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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10〕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3-10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10]2号 )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二、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资料。

二○一○年三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