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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劳社〔2001〕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文件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

根据我厅与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 粤劳社〔2001〕13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我省养老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全省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职工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补缴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与此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单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二、单位如不补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大会决议性文件送我厅备案,职工个人帐户相应不补记。

三、单位和个人从1999年7月起,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应尽快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正常的参保和缴费手续。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