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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09〕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湖政发〔2020〕16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

(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局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补缴金额=0.4万元(灵活就业人员为0.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

三、门诊医疗统筹的待遇

(六)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按规定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或缴清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的次月起,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门诊医疗个人账户,并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七)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各自缴费基数的1%按月划入其门诊医疗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5元的标准划入其门诊医疗个人账户。

门诊医疗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

(八)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以下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市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在市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

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医保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900元。

(九)为方便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报,并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每人每月70元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个人账户资金不再发放,选择享受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中途不得变更。

(十)门诊使用中药颗粒剂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十一)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列入统筹结算。

(十二)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的,其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十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停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个人账户资金冻结,其余额在重新参保时可继续使用。

(十四)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转移或清算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领取手续。

四、附则

(十五)原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及部门退管中心等发放的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原享受此待遇的参保退休人员均按本文件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个人账户待遇和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十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退休人员门诊医疗统筹自2009年7月1日起逐步施行;在职职工门诊医疗统筹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