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精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的机制还不健全,落后生产能力仍然普遍存在,这不仅加剧用电紧张矛盾,加大要素保障压力,更对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形成严峻挑战,还容易造成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优化电力分配,削减不合理用电需求,缓解阶段性电力紧张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用能方式,为先进生产能力腾出用能空间,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保障;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安全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总体思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统筹、力求创新”,围绕“建机制、促调整、保节能、谋主动、保稳定”,着力加强基础工作,突出运用经济手段,不断增强统筹规划,努力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三个转变”,即从以行政推动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从企业被动淘汰为主向企业自觉主动淘汰为主转变,从单纯推动淘汰为主向以淘汰促转型发展为主转变,努力构建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主要目标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产业标准准入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管考核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可持续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由省经信委和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抓紧修订完善包含规模大小、装备新旧、单耗、排放、质量、安全标准等因素的地方性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和科学界定标准,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发布施行,依照标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各市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制定相对宽于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与相对严于省级标准的市级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淘汰办)备案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由省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牵头组织各市政府,针对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在全省重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中开展一次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落后产能占比、区域分布、就业容量、淘汰难易程度及对节能减排的效应大小等情况。
  (三)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与保障用能总控制目标相对应、淘汰落后产能与新上项目用能相平衡、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社会稳定有机结合的原则,编制完成全省、各市和县(市、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建立既积极主动又有序稳定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机制,努力把握“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主动权。各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报经省淘汰办批准后执行。工业总量明显偏小的县(市、区),报经当地市政府同意、省淘汰办备案后,可暂不编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但须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差别电价杠杆作用。在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基础上,更加重视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由省经信委负责,督促各市限期对我省已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和甄别认定,及时公布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在继续对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在保证节能任务完成、保障新上项目用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在报经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省经信委应会同物价、电监、电力等部门认真落实《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实行授权管理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政府的相应权限。
  (五)落实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等加价惩罚性政策。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省产业结构的行业和产品状况的能耗限额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省经信委牵头对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工作,排出超标准耗能企业名单,确保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到实处。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
  (六)推行淘汰落后产能与新增用能指标核定相结合。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新上项目用能指标核定相结合的制度,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作为取得新增用能指标的前提,推动各地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发展先进产能腾出资源和能耗空间,为新上先进项目和现代产业项目增加用能提供支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附加值的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
  (七)严格行业准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要严格行业准入,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要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格土地供应管理,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探索建立新上项目用能指标核定制度,加强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和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保证新上项目的先进性,从源头上和全过程杜绝能源浪费,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凡未进行能评审查或未能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供电部门一律不予用电报装。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能)评审查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并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八)支持企业“压小上大”和转型升级。除了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产业领域外,支持造纸、印染、制革、水泥、有色等行业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类政策的要求,实施“压小上大”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促进其加快转型升级。对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的,在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落后产能企业的有效资产,并对消化落后生产能力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在项目核准、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将收取的差别电价和超限额能耗加价费用建立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统筹用于当地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降耗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对落后产能较集中、企业转产难度较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视情况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综合运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融资支持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
  (十)切实保障社会稳定。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信息透明度。省经信委和各市经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宣传先进地区、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保持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同时,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做到属地管理、矛盾不上交,维护社会稳定。对因关停处置工作不当,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省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尽最大可能在企业内部做好职工转岗安置工作。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