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只对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及表间逻辑关系进行了部分修订,申报表格式并没有变化。目前省局正抓紧对我省的
纳税申报软件进行调整。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使企业尽快熟悉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及表间逻辑关系,帮助企业准确、规范进行年度申报。同时,在年度申报中,要进一步加大网上申报的推行力度,提高电子申报率,尽可能减少手工采集数据,在提高数据质量、打好信息化应用基础的同时,减轻企业和基层工作负担。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31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