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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所转法规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所转法规废止】
豫国税函〔2008〕162号
【所转法规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17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总局文件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尚未开发完工的产品,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期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二、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证明资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规定执行;
三、对已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一季度纳税申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开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