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甬政发〔2007〕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7-0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对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重点对象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并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各地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政府补贴资金筹措机制,每年按上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总量的一定比例划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支付情况适时调整。资金补贴的方式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可从每年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变现和收益等方面予以安排。政府补贴资金以统筹地政府承担为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的具体负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明确。
(三)保障待遇
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设定待遇水平时,在考虑高于统筹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补差水平外,还要兼顾与当地被征地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等相关群体养老保障待遇之间的平衡关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确定,并依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相关养老保险(障)关系处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停止办理新增人员参保业务。对原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余额)对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予以折算,并终止老农保关系;未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老农保规定参保。
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今后如果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障)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退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时,各地要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本市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是改善民生、增进百姓福祉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与时俱进,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着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关系民生、关系长远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市发改、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及各统筹地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制度实施。各地要充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保障业务经办所需经费,确保这项制度顺利推进。
(三)分类指导,积极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和有关配套措施。制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可操作性。市辖各区在制订本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时,要主动与市劳动保障局沟通衔接,以保证市辖各区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对统一。各地制订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要报市政府备案。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策制订的指导与协调,采取定期交流等方式,掌握各地进展动态,并及时分析研究有关情况,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同时,各地要加强制度配套建设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改进服务,让农民在参保、缴费等环节都感到方便,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要通过政策解释、新闻宣传等形式,把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