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2〕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一)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840元以内,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40元至1.5万元部分,在职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55%,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60%;1.5万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其中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提高5%。
二、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当年度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三、不予支付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范围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外当地医保非定点)、市内非定点零售药店、市外零售药店(包括医疗机构所属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将下列病种列入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一)白血病;
(二)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三)先天性心脏病;
(四)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五)心功能不全三级及以上;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血友病;
(八)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
(九)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十一)颅内及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十二)精神分裂症;
(十三)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重症肌无力;
(十六)肺结核(免费政策外治疗费用);
(十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十八)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
五、提高生育补助金额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难产剖宫产每人次补助提高到1800元,其他住院分娩每人次补助提高到1200元。
六、调整女职工产假天数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产假天数计算。
七、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七、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