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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需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和《中共舟山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海洋文化名城的决定》,充分调动我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凡在舟山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门、驻舟部队等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其生产的优秀文化成果均可列入文化奖评选范围。

第三条  文化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的评选原则。通过评选、表彰在我市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社会各届人士和各级各类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我市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贡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和成果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市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5个;成果奖主要奖励我市文化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文化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文化奖评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舟山;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在当地乃至市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舟山文化知名度,建设海洋文化名城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六条  文化集体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第七条  文化个人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作风正派,品德高尚, 社会责任感强;长期从事或热心文化事业,关心、支持、帮助文化建设,有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作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经营或业务能力强,为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热心培养文化事业后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宣传先进文化,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众形象,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文化成果奖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前两年内在省级以上公开演出、展览、发表或播出的,或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奖的文学、艺术、新闻、影视、广播等作品;作品内容健康向上,宣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真实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催人奋进,鼓舞人心;有较高的艺术品位,在继承我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创新,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较强艺术感染力;体现民族特色和舟山地方特色。

第九条  文化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文联及所属各协会;

(三)在本市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文化奖评审工作,并根据集体奖、个人奖和成果奖等奖项设置若干个评审小组,负责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评选、候选项目评审,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其中,文学艺术类的成果奖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文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文化奖奖励对象、项目、等级等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文化奖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集体奖颁发奖牌(奖杯)、证书,成果奖和个人奖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文化奖奖励,奖金额度为:文化个人奖3万元/人;文化成果奖一等奖6万/项,二等奖3万/项,三等奖1.5万元/项,另外,设置特等奖,具体奖励额度根据获奖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帮助他人骗取文化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文化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舟山市文学艺术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