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从2010年冬季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教育培训,具体包括服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士官;服役期未满,经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已安置工作岗位的或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不在对象范围之内。
二、教育培训原则
(一)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免试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中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两年。
(三)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临城街道、普陀山分别纳入定海区、普陀区的教育培训范围,其费用由市级财政统一结付。县(区)现有学校和机构不能满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由县(区)统一申请,市级统筹安排。
(四)在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登记统计、报到衔接及档案流转等工作。市民政局重点负责相关的统筹协调、调查研究、典型推广等工作。
(二)人劳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推荐、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三)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推荐、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的落实和安全。
(五)舟山警备区、各县(区)人武部门具体负责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时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教育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组织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工作。
(七)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专业设置,严把教学质量,确保教育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
四、组织实施
(一)市本级从所属重点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确定2个承训学校和机构,各县(区)确定1至2个承训学校和机构。
(二)退役士兵于退役次年2月底之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申请、填报志愿、并提供身份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3张及《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准发《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核准通知书》。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训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工作。
(三)各县(区)民政局根据招生报名情况,填报《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由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招生报名情况提供给当地人劳社保、教育、财政部门。退役士兵档案资料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移交给承训学校和机构,承训学校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移交。
五、宣传动员
各县(区)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发放公开信和教育培训指南、开辟宣传栏、设立咨询网点和电话等形式,全面、系统介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各承训学校和机构情况,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了解招生信息,选择学校和专业。
六、教学管理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应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视情邀请当地人武干部参与指导和协助管理工作。注重发挥退役士兵学员的特长,鼓励、推荐优秀退役士兵学员担任学生干部。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主要侧重考核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水平,辅以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鉴定申请工作。
七、就业服务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学校、学员和企业三方互动机制,包括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培训和就业的措施和办法。
各级人劳社保、教育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
八、经费保障
(一)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结算支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劳社保、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
九、检查考核
(一)县(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资金安排和措施保障等。
(二)部门考核。民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动员报名、登记统计、监督管理,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要求达到100%;人劳社保、教育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调配、教学安排、实操实训和落实就业等;财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相关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等。
(三)承训学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制度、经费使用、学员管理、教学质量等,要求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和学员就业满意率均达到80%以上。
十、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