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财社〔2013〕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3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嘉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嘉财社 〔2011〕563号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享受对象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推进公共事务信息系统(金保、就业)相关数据的运用完善和及时更新,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城乡社区社会事务站在办理享受对象享受条件的审核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已经基本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公共事务信息系统(金保、就业)相关数据进行数据的比对,并以系统数据作为审核依据。
二、凡符合
嘉财社 〔2011〕563号
文件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次性创业补助、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在办理待遇享受过程中,按照
嘉财社 〔2011〕563号
文件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提供内容。
三、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服务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在审核确认享受对象补贴标准的过程中,统一调整为以系统数据作为唯一依据。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