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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1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7-20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低限执行,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成都市城区和郊区的暂按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暂按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暂按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暂按3%。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