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1〕2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6〕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管等工作,会同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考核,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政策。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方案设计及审查等审批管理。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任务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绿地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和绿色图章等审批管理,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完善有关海绵城市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并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海绵城市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交通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交通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水务(利)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排水防涝、河湖水系专项规划,制定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和蓝线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整治,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和管理海绵城市监测平台。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明确城市生态格局和蓝绿线划定、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海绵项目库的编制和以汇水分区为单元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
第十四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地块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和重要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编制或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和项目计划。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十五条 全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必要性等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投资估算。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或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基本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审图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一并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达不到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四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尤其要加强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二十九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机构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各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意见(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5日。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示要求和工作部署,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有序、统筹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市政府印发实施《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珠府〔202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海绵城市”是什么?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管理办法》第二条是海绵城市的术语解释。其实“海绵城市”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把整座城市比喻成一块会“呼吸”、有“弹性”的海绵。下雨时,把雨水吸收储存到“海绵”里;需要水时,挤挤“海绵”把水释放出来,从而实现水的良性循环利用。建好海绵城市主要有四大作用,可以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通过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花园、屋顶花园等“海绵体”的吸收储存,可以延缓雨水外排时间,削减暴雨径流总量,减轻管网排放压力,从而防治城市内涝。降雨时空气中携带的污染物质、地面吸附的污染物质会随着雨水一起流淌,容易造成河道污染,而“海绵体”能对雨水进行净化、过滤,从而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改善城市河道水质。“海绵城市”的愿景就是城市如同生态“海绵”般富有“弹性”,能够舒畅地“呼吸吐纳”。
2.《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设海绵城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抓手,也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要求。通过采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措施,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6〕53号)明确“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建设海绵城市任重道远,很有必要继续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达标。
3.《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6〕53号)、《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管理办法》。
4.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和实效有哪些?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控制率达到指标要求,全市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排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和黑臭水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海绵城市建设获得社会认可,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理想效果。海绵城市建设要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除了解决源头的径流控制外,还要考虑过程控制、系统治理,以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等问题为导向,以雨水综合管理为核心,将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统筹建设。
5.《管理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是坚持可操作性。遵照海绵城市相关的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确定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与格局,确保相关规定要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围绕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适用范围、推进机制、部门职责、规划编制、规划衔接、总体要求、立项要求、规划条件、设计要求、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建设管控、竣工验收、移交管理、运营管理、建设模式、技术推广和宣传引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本着务实、可行、适用的工作要求进行制度设计,确保办法能够落地、便于操作。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在机制体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据此,在第五条推进机制方面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任务,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6.《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适用范围。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2)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涉及规划、排水、园林、建筑、水利、道路等多个专业,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本办法结合市机构改革职能分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
(3)关于项目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要求。本办法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在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明确了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管控要求。
(4)关于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管理要求。本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五方主体须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海绵设施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要求,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5)关于运营管理要求。本办法提出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应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6)关于其他建设要求。本办法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06-04
一、什么是海绵城市?
答: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二、《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印发实施?
答:《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市政府批准正式印发实施。
三、珠海市海绵城市的实施范围?
答: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那些部门?
答:根据《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五、《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6〕53号)、《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六、有哪些不需要提出海绵城市管控的用地类型或项目?
答:根据《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实施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19〕1087号)提出,以下项目不需要提出海绵城市管控:1.项目经过地质勘察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2.应急抢险项目;3.保密项目;4.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5.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6.桥梁、隧道、人防工程、道路加铺沥青(白+黑工程)、路缘石改造;7.基站、开关站、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工程;8.设置广告牌、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路灯、路标等不涉及排水、绿化的道路元素;9.小区外墙改造、加装电梯及单体建筑改扩建工程等不涉及排水、绿化工程的单项工程;10.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上述海绵城市控制指标指引提出准确指标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不提出具体指标要求,但要提出以下要求:需将项目基础条件或初步方案报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并按照指标设计实施。
七、《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涉及规划、排水、园林、建筑、水利、道路等多个专业,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本办法结合市机构改革职能分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
(三)关于项目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要求。本办法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在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明确了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管控要求。
(四)关于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管理要求。本办法指出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明确监理单位的全过程监督责任,结合《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工作指引》,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五方主体须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海绵设施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要求,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五)关于运营管理要求。本办法提出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应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六)关于其他建设要求。本办法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同时,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八、海绵城市建设对项目设计有哪些要求?
答:《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各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
九、评价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12月26日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规定,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宗旨是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评价原则分为五点。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评价。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十、海绵城市建成后能够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答:海绵城市不仅可以缓解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还可以带来综合生态环境效益。如通过城市植被、湿地、坑塘、溪流的保存和修复,可以明显增加城市“蓝”“绿”空间,减少城市热岛效应,改善人居环境。同时,为更多生物特别是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地,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