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5〕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6〕42号)规定,关于“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就业和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调整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的居民,按原城镇居民同等标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待遇
户口由村迁入社区的居民,在单位就业的,参保单位可依据户籍变更信息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等相关变更手续,职工个人按城镇职工标准(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原按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50%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同等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