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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9〕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日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 本人自愿;

3.属于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操作实施

(一)企业向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2);

2.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3.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名册。

(二)市人社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方案后,按规定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市人社局同意年金方案备案的批复,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并选择加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四)《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四、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6〕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2.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范本)



附件1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企业名称


劳动保障编码


企业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职工总人数


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数


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万元)


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万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受托机构


申请

内容

按照《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规定,制定了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并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工会盖章)(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

意见

经审核:1. 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符合《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2. 该企业上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3. 该企业上年度利润为万元,净利润万元。

同意其申办年度企业年金。


(集团盖章)

(非国有企业不需要填写)

备注:1. 本表一式两份,市人社局、企业各执一份;

2. 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属国有企业应报所属企业集团同意。

3. 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剔除客观因素后计算。


附件2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

集合计划方案


(范本)




企业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目  录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附件①南京市企业人才放弃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声明

附件②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

附件③南京市企业人才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释  义

委托人: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企业及其人员。

受益人: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人员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参加人员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的企业缴费、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企业人才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4〕318号)、《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宁人社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人才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及人才的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覆盖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企业及人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第三条  企业为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三)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实施范围[1]

本方案适用于所属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企业)。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企业人才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企业人才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人员,从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人员,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南京市企业人才放弃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声明》(附件①),经企业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

放弃加入的人员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附件②),经企业审核同意后加入本方案。

第七条参加人员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八条  参加人员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参加人员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员的权利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的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 由于自身原因,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

(二)参加人员的义务

1. 授权本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 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授权本企业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 授权本企业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 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2]

方式1:参加人员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

方式2: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方式3:(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3]

方式1:单位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总额为单位为参加计划人员缴费的合计金额。经测算,方案实施第一年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

方式2: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方式3: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作为对本方案建立时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

补偿范围为:。

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

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补偿结束后,单位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方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实施。

列入补偿范围的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对其个人账户补偿办法为:;

方式4[4]: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

方式5:(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计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5]分配至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

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参加人员个人账户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方式4:(其他方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月、□季度、□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中止企业缴费,参加人员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参加人员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企业和个人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参加人员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南京市企业人才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③),并经本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方案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方案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人员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参加人员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方式1:转入本方案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方案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负担、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3:(其他方式)

(三)在集团公司[6]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企业负担、从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参加人员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参加人员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参加人员个人。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员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未归属于参加人员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企业解除

劳动合同

N

%

≤N

%

¨

¨

N≥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其他特殊情况)[7]

——

%

备注:

1. N是指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并选择加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通过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参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参加人员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参加人员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参加人员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企业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变更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

第三十四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人员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人员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本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十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企业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南京市企业人才放弃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声明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经慎重考虑,本人放弃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声明人:

企业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签字(盖章):



附件②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证号码


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申请

本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

本人承诺遵守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授权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企业

意见

经审核,该人员符合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签字(盖章):



附件③

南京市企业人才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中止缴费期间为:

日至日;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至退出本方案为止。

申请人: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企业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1]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适用于所有或者部分下属单位,非集团型企业可删除本条。

[2] 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金额或比例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个人缴费比例可以为范围,由各下属企业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比例。

[3] 内容包括企业缴费总额、当期划入参加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企业账户留存比例等。企业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参加本方案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

[4]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单位缴费比例可以为范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也可仅作原则性要求,由各下属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比例和单位缴费分配办法,但每年缴费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5] 指企业账户资金完成补偿以后的剩余资金;如果没有设置补偿,则为企业账户全部资金。

[6] 非集团公司和将内部调动视同外部调动的集团公司删除本款。

[7] 企业可列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归属比例,例如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归属比例为100%



关于《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2019年4月我局出台《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宁人社规〔2019〕1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  修订原由

2016年1月,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文件规定,我局出台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在全省率先开展鼓励企业率先为骨干人才建立年金制度的非全员建立年金工作,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2017年1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在总结20号令实施十多年的经验基础上,出台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照36号令规定,我局1号文有不适应之处,需要作相应修订,同时该文件试行了近4年,需要改为正式办法执行。

二、  修订内容

一是修订了文件的名称。将1号文名称由《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改为《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

二是修订了文件的执行依据。1号文依据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现20号令已废止,据此改为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三是修订了关于缴费水平的表述。将1号文第二条“资金筹集和分配”第二款由原“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修订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

四是增加了关于企业缴费最长归属期限。将1号文第二条“资金筹集和分配”第三款由原“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修订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五是修订了企业提交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的途径。将1号文第三条“操作实施”第一款由原“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修订为“企业向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即增加了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的途径,这既是现行的做法,也是适应增加网办事项方便企业的要求。

六是修订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将1号文第三条“操作实施”第一款中有关“企业按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决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原件)” 修订为“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同时,将“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名册”修订为“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名册”,作此修订,主要考虑是减少企业申报材料,相关材料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七是做好新老文件的衔接。明确“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6〕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