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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9〕3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4日

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统筹使用、补缺补短。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定向转移支付模式进行分配管理,由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就业创业领域最急需、最迫切的项目。

(四)严格管理、强化绩效。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强化跟踪问效。省级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各市县补助资金滚存结余、努力程度等因素,对市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对单位(机构)两类。

(一)对个人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求职补贴等。

(二)对单位(机构)的补助。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

第五条 市县要加强补助资金与其他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补贴项目与失业保险相关政策项目之间有重复的,个人、单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自主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和项目分配相结合的办法。

(一)因素分配。

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每年分配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形势和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1.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市场主体数等。

2.努力程度。主要考虑自身投入、促进性支出占比等。

3.重点工作。主要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根据各地人均财力对上述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同时,结合各地补助资金使用结存情况,对滚存结余较大的市县,省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根据结余情况适当扣减。

(二)项目分配。

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分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级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 每年四季度,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提前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情况,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后30日内,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当年中省补助资金总体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条 市(州)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安排拨付进度,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落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享受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补贴项目。

1.初始培训。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2.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提升培训。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管理要求。

1.上述人员参加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各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同一年度内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

2.各地应根据各类培训成本确定补贴标准。鼓励市县探索补贴标准与参训后就业率、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等绩效指标挂钩,合理提高补贴标准。

3.市县人社部门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受训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二)补贴项目。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管理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岗位补贴。

(一)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项目。

1.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三)管理要求。

1.岗位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强化在岗期间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和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3.差别化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等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公益性岗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补贴项目。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生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5.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开展创业指导、创业活动以及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等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就业扶贫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就业扶贫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除适用于上述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县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5%。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收支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控风险防范。要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开展专题调研督导,进一步强化对市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要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次年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时相应扣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 川财社〔2016〕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申领、审核及拨付程序,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限定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材料。

第二章 申领使用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一)补贴标准。
1.初始培训和在岗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2.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初始培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统称《就业创业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不提供,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组织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应提供培训人员基本资料、培训方案、农民工身份证、培训花名册等;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提供学生证;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生活费补贴,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2.在岗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3.提升培训。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应向人社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培训结束后,应向人社部门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开展培训前,还应将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备案。组织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由大学生所在院校进行需求统计并向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培训机构和企业,可向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四川e就业”等网络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一)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二)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对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还应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二)申报材料。
《就业创业证》、享受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可不提供)、身份证、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二)大学生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申请材料:1.创业项目。由个人领办应附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由创业团队领办还应附团队负责人学生证。2.创业实体。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会同所在地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和公示。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三)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创业大学生学生证或毕业证、身份证,创业实体有关证明材料,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四)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申报材料应附:创业大学生学生证和身份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等。经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贷款银行。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标准。
与鉴定收费标准一致。
(二)申报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标准。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省级基地可提高10%、国家级基地可提高20%。
(二)申报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身份证、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求职补贴。
(一)补贴标准。
按每人1200元给予补贴。
(二)申报材料。
高校毕业生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身有残疾、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证明材料,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
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高校划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2.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3.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平台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对各地聘请创业专家、顾问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给予创业指导补贴;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创业者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给予创业活动补贴。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创业大赛等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经费,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和省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经费,以及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经费等,由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向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经两厅审核后,按照审定的补助额度,纳入次年度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
5.对各级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其工作量、专业性、孵化成效、对创业者提供的优惠待遇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对初次评定和复核合格的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
6.各地还可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目录为:公共就业创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培训项目验收;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劳动力资源调查;社区就业帮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经办采集、个人上传、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快建设单位和个人两个电子档案袋,实施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联网核查,提高办事效率。对在有效期内可复用的单位和个人电子档案,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 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补助资金基础台账,强化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高校平台内的大学生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高校平台外的创业补贴,应由负责初审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创业所在地公示。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