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设立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管委会)。
天津市管委会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我市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市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天津市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天津市管委会在市文广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足额上缴资金。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九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工作。每月8日前,缴款人持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填开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非税代理银行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应缴市级国库的资金,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直接缴入天津市国库。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管委会审议,经市文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管委会审议,经市文广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