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各成员企业所得税暂停执行预缴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8〕4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由于受物价指数长期高位运行以及国家上调上网电价的影响,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省电力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尤其是三季度末开始出现月度亏损。截止11月底,该公司已多缴
企业所得税1.3亿元。根据目前经营形势、社会用电需求和国家扩大内需等因素,该公司2009年度预计将出现巨额亏损,各地若再执行预征政策,势必造成无利润而缴纳所得税的现象。因此,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豫国税函[2007]64号文件,各地市国税局暂停执行对省电力公司各成员
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待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