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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2〕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同年度住院待遇支付范围管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按在三级医院一次住院结算。

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特殊病种人员,其因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相关规定管理,不再享受丽政办发〔2006〕117号规定的补助。

二、市本级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每月40元门诊医疗费提高到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