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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渝人发〔2007〕2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渝府发〔2006〕132、133、134号和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问题

(一)因机构改革、换届、班子调整、年龄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第八条(七)款规定,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在同一单位中,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后同时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例如:某同志1998年任处长,2003年在本单位改为调研员的同时兼任副处长),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第八条(七)款规定,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三)调动工作(因机构改革、换届、班子调整、年龄原因的除外)前任领导职务,调动工作后确定为同一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如调动前任科长,调动后明确为主任科员)的公务员,按调动后明确的非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二、关于直辖前副局级及以上干部职务层次确定的问题

直辖前的副局级及以上在职干部的职务及任职年限,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规格和有关规定执行;直辖前已离退休的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严格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渝府发〔2006〕1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市管领导干部提高职级的人员套改工资的问题

市管领导干部提高职级的人员,按市委明确的职级套改领导职务工资;处、科级领导干部提高职级的人员,市级部门按市人事局确认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区县(自治县)按区县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企业工作时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何确定职级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企业工作时担任的行政职务,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

五、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的问题

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公务员登记的,在任职期间可将兼任职务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套改;未参加公务员登记的,在任职期间可将兼任职务按事业单位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制进行套改,并将套改后的工资额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任岗位(职务)套改后的工资额相比较,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六、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干部的职级如何确定的问题

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干部所任职务占用领导职数的,按领导职务套改工资;占用非领导职数的,按非领导职务套改工资。

七、提前离岗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在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至2006年6月30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次工改,套改年限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任职年限计算至本人经批准提前离岗之时止。

八、事业单位未签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事业单位未签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本次工改的套改年限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未签聘用合同人员的任职年限截至到本人应签未签聘用合同之时;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缓签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任职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九、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和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低定工资的范围

1993年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凡在现单位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受过渝府发〔2006〕132号、133号和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本次工改一律纳入低定工资的范围,并按本人所受处分种类低定工资。

十、县级农林水机关离退休人员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与增加离退休费挂钩的问题

按照我局《关于县级农林水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26号)规定,本着一个单位执行一种工资制度的原则,县级农林水机关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执行了机关职级工资制。因此,上述机关中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其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与增加退休费挂钩。

十一、原在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选拔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高定工资后调入机关的人员,本次工改是否纳入高定工资的范围

原在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选拔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高定工资后调入机关的人员,本次工改纳入机关高定级别工资档次的范围,原高定了1个职务工资档次的,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原高定了2个职务工资档次的,级别工资高定2个档次。

十二、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合格)的年限是否计算任职年限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合格)的年限不能计算任职年限。

十三、已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本次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0号)规定:“转制科学研究机构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执行。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这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本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由原主管部门商劳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本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由原主管部门商劳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对其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