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汕府〔2018〕12号)规定,保留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3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侨务办公室《关于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函〔2008〕68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市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结合华侨农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确保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侨区的发展和稳定。
二、工作目标
推动华侨农场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解决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华侨农场归难侨退休人员和“4050”归难侨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华侨农场职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三、妥善处理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2008年12月底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归难侨退休人员和“4050”归难侨职工参加以保大病为主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归难侨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4050”归难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的单位缴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4050”归难侨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年单位缴费期满后,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但可自愿按照《印发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28号)或《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6〕11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属于上述归难侨退休人员和“4050”归难侨职工办理退休后,可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缴交10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享受以保大病为主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条件的其他职工,可自愿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接受市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和监督,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具体经办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订。
四、适用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底侨区改革完成后,职工医疗保险按改革后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