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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

深建规〔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要求,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不得用于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附件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

  二、停止适用相关条款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一律采取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未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发布《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1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结合深圳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5月31日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建规〔2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与其他公租房轮候家庭一致,同时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以“先收后补”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而国家相关规定为“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一律采取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我市的操作模虽然在结果上和国家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操作步骤略有差异。为此,根据上级要求,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方式稍作调整,与国家政策保持完全一致。

  二、关于《通知》内容的说明

  (一)未增加廉租住房群体负担

  《通知》停止适用的条款均是与公租房租金补贴有关的条款。廉租保障对象承租的公租房租金补贴取消后,其所支付租金与通知修改前保持不变,廉租保障对象仍然是承担10%的公租房租金,与补贴取消前实际所付租金一致。

  (二)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按照《通知》要求,各单位不再以“先收后补”的方式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廉租保障对象直接按照公租房10%租金交付租金。此种做法省去了后续补贴环节,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减少了办事流程,简化了办理程序。

  (三)《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2月19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