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财政〔2015〕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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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教文体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嘉政发〔2015〕25号
)精神,经研究,制定《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4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嘉政发〔2015〕25号
)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三条 申请财政补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二)民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必须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三)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建立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对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专户。
(四)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根据教育部门核准的计划招生数招生,必须执行相关招生政策,必须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五)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编制会计年度报告。会计年度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构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并自觉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民办学校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年度检查材料,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60%的补助,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予补助。
第四条 分类补助办法和标准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执行政府指导价、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并年度检查合格等条件的,根据其学籍注册人数,按市本级上一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生均补助。具体如下:
(一)义务教育
1.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市本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在五年内,生均补助达到相应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20%;具体比例:2015年为6%、2016年为9%、2017年为12%、2018年为16%、2019年为20%。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缴纳养老保险等支出。
(二)普通高中教育
1.对受政府委托承担高中段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市本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在五年内,生均补助达到相应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15%;具体比例:2015年为6%、2016年为8%、2017年为10%、2018年为12%、2019年为15%。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缴纳养老保险等支出。
(三)中等职业教育
1.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市本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学籍注册人数,在五年内,生均补助达到相应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15%;具体比例:2015年为6%、2016年为8%、2017年为10%、2018年为12%、2019年为15%。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缴纳养老保险等支出。
第五条 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市级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
每年4月底前,申请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将本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册、办理社会保险的教职工人员清单及缴费情况、上年度会计年度报告、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七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生均补助经费按以下顺序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其中用于教师培训的支出不得低于补助经费的10%。
第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
(二)民办学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
(三)民办学校在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和提高教职工待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存在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如数追回补助资金,以后两年内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市、区)补助比例自行确定。2011年8月23日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1号)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予以同时废止。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