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旧厂区改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4〕5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规范有序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现行的市区旧厂区改造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40号)第(五)条“异地置换”第二款中“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企业异地搬迁新落地在同一管理区域的,按被收回的土地面积,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区域责任主体根据地块规划用途、区域基准地价水平、产业、亩产税收等自行制定。”和第(八)条“收购储备”中“并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每亩不超过50万元的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及“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区域责任主体根据地块规划用途、区域基准地价水平、地上建筑物情况等自行制定。”的条款内容。
二、废止《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旧厂区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奖励细分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49号)。
三、市区各责任主体实施的旧厂区改造项目涉及工业用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要按照市区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其制定的工业用地土地补偿标准须报市区规划土地联席会议备案同意。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市区实施的旧厂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用地奖励政策。市区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政策标准,不得新设各类奖励政策,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旧厂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碰到一个特例、研究一个政策、推动一项工作”的原则,及时报市区规划土地联席会议研究。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