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一[200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常财税[20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苏地税函[2007]19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范围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2%计征
土地增值税。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