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沪人社关发(2011)48号 |
有效期至2026年 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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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沪人社关发(2009)3号 |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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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沪劳保关发(2005)36号 |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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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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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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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