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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供应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定价实行“一评一审”制度,“一评”即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土地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成本价,“一审”即由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并确定土地供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土地供应定价审批流程

(一)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办理的宗地进行土地评估,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委托5家;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委托1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需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下同)、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确定以置换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委托3家;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委托1家(5个工作日)。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评估机构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土地评估机构库中公开摇号确定,土地评估机构纳入贵港市“中介超市”平台统一管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划拨用地土地成本进行审查,确定土地评估价或划拨用地土地成本(5个工作日)。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5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或租赁起始价、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置换土地的价格、划拨土地价格;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园区内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或租赁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审议、确定。(7个工作日)。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方案(3个工作日)。

(六)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划拨土地供应、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市政府确定以置换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

二、贵港市土地供应定价的方法

(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的确定。

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由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审核确定的土地成本(具体构成见附件1)、基准地价、土地评估价及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集体审议确定。

1.土地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土地成本测算初步结果,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成本测算初步结果进行审核,最后由市财政局对成本测算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

2.土地评估价: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从土地评估机构库中公开摇号选择5家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去掉最高和最低的评估结果,剩余三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评估结果最接近平均价的评估机构出具报经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市政府的土地评估价。

3.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土地成本、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及周边土地成交价等要素集体审议并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

(二)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租赁起始价的确定。

1.土地成本:市土地储备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土地成本测算初步结果,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成本测算初步结果进行审核,最后由市财政局对成本测算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

2.土地评估价: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从土地评估机构库中公开摇号选择1家机构进行土地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报经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市政府的土地评估价。

3.园区内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租赁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的规定对市本级园区内(含三区园区)拟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起始价、报价增加幅度、竞买保证金等,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供应审查小组集体审议并确定。

4.园区外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租赁起始价,由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审核确定的土地成本(具体构成见附件2),参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及项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确定。

(三)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价格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划拨价款,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审核确定的土地成本费用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成本审核意见,报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

(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需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府确定以置换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价格确定。

1.土地评估价: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从土地评估机构库中公开摇号选择3家进行土地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三家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评估结果最接近平均价的评估机构出具报经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市政府的土地评估价。

2.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周边土地成交价及近期已批复办理类似情况的地价(或楼面地价)等集体审议并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置换土地的价格。

(五)仓储物流用地出让起始价确定。

1.园区内不涉及交易性质的仓储物流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租赁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参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的规定,按照园区内工业用地定价标准,对市本级园区内(含三区园区)拟出让仓储物流用地出让起始价、报价增加幅度、竞买保证金等,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供应审查小组集体审议并确定。

2.园区外不涉及交易性质的仓储物流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租赁起始价,由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审核确定的土地成本(具体构成见附件2),参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及项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确定。

3.涉及交易性质的仓储物流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招标底价)、租赁起始价按商业用地办理。

(六)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确定。

1.土地评估价: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从土地评估机构库中公开摇号选择1家机构进行土地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报经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市政府的土地评估价。

2.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5〕16号)的规定,根据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近期已批复办理类似情况的地价集体审议并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加强工业用地的管理

(一)工业用地转让前置条件。

1.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企业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囤积土地、圈地造成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行为。

2.属于划拨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3.工业用地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4.环保部门核定不属被污染地块,如属被污染地块,则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环保部门核定土壤环境质量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

(二)划拨工业用地转让。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划拨决定书没有规定不能转让,不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由市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三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划拨决定书没有规定不能转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土地用途改变转让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转让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养老、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经市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三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准予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不能转让,转让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三)划拨工业用地不涉及转让但申请改变用途。

1.划拨决定书没有规定不能改变用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其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养老、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2.划拨决定书规定不能改变用途的,改变用途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回后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组织供地。

(四)出让工业用地转让。

1.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转让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1)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持符合转让前置条件有关材料向市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转让申请;园区外的工业用地按属地管理向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提出转让申请。

(2)市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三区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申请人凭市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三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提出办理用地转让手续的申请,国土资源局按转让土地的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2.出让合同中已约定不能转让但有意向转让的,需与国土部门依法依规签订允许转让的补充协议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的规定申请转让;没有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1)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收回价格按贵港市有关收回土地的现行规定确定。

(2)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拍挂出让。

3.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转让的工业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转让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1)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收回价格按贵港市有关收回土地的现行规定确定。

(2)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拍挂出让。

(3)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8〕54号)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出让工业用地不涉及转让但申请改变用途。

(1)出让合同没有规定不能改变用途,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其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8〕54号)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工业用地的供后监管。

各级产业园区及辖区政府、招商引资、发展改革、工信、工商、税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好产业项目审查关,不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产业不得安排入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协议(合同)履约情况及实际投入产出情况,对存在违约行为或囤积土地、圈地造成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处,直至责令其退出土地及园区。由于以上原因退出土地或被依法收回土地的,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实施有偿或无偿收回。

四、规范招拍挂供应土地的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公告期满后,如果到了报名截止时间报名不足三个的,一律采用挂牌方式,按挂牌的有关规定确定竞得人;凡是以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如果到了报价截止时间仍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一律转为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凡是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条件不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的或存在违约行为或囤积土地、圈地造成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行为,不得报名参加竞买新的土地。

五、严格土地交易市场监管

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扰乱我市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今后,凡是缴交竞买保证金并报名参加我市招拍挂供应土地竞买的单位(含法人)、个人,取得竞买资格后,不按时进场办理签到手续的,或在竞价时不到场参加竞买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其竞买资格,出现第一次则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招拍挂供应土地竞买;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则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招拍挂供应土地竞买。

已确认为招商引资的项目,意向业主无故不参与招拍挂供应土地竞买的,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撤销原招商引资项目,重新安排项目入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2013〕87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的其它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桂平市、平南县的土地供应和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贵港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非工业用地及园区外工业用地)

2.贵港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园区内工业用地)

3.贵港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划拨用地)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附件1

贵港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非工业用地及园区外工业用地)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征地报批费用




1

耕地开垦费

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标准为水田20-40元/平方米(约1.33-2.67万元/亩),旱地15-20元/平方米(1-1.33万元/亩);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执行标准为:水田12.75元/平方米(8500/亩),旱地7.5元/平方米(5000/亩)。

桂政发〔200863号、桂财税〔201638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4元/平方米(1.6万元/亩)

桂财税〔2016[38


3

征地管理费

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计算,约0.2万元/亩;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计算,约0.15万元/亩。

桂价费〔2001250号、桂财建〔2009254


征地实施费用




1

征地三费补偿费

包括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文件执行。

贵政发〔20175号、桂国土资函〔201334


2

拆迁补偿费

按拆迁补偿实际支付,具体标准见文件

贵政发〔20174号、贵政发[2017]5


3

征地工作经费

4250/

贵政办通〔201872


4

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资金

1.5万元

贵政办〔2011251


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金

3.7万元/亩(0.33万元/亩,只适用征收西江农场土地)

桂人社发〔201646号、桂人社发〔2017]23


6

村镇扶持费

2000/亩(只适用于农村征地集体)

贵政办〔2012171


7

征地测绘费

土地勘测费0.28/平方米



规划界限测绘费0.28/平方米



8

耕地占用税

153045/平方米,即一般耕地30/平方米(2万元/亩),基本农田45/平方米(3万元/亩);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减半征收(15/平方米,折合1万元/亩)

桂财税〔201638


9

土地征收工作奖励资金

2000/

贵政办〔2012171


10

宗地评估费

低于收费标准的协商价(据实列支)

桂价房字〔1999086


11

国有土地基金

按成交总价5﹪计提

桂政办发〔200797号、贵政办〔2012171


12

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分段累加计收

贵价费〔201628

仅计需市财政负担的50%费用,其余50%由竞得人负担

13

土地出让业务费

按成交总价2﹪计提

贵政办〔2012171


14

贷款利息

2万元/

贵政发[2011]30号、贵政办[2013]87

商业等经营性用地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前期开发费用

14.25万元

贵政办〔2012171

该项费用仅计城市道路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地清表、砌围墙、耕作层剥离等,工业园区、被征地集体留用地可不计

清表砌围墙及耕作层剥离费用

清表单价:1.001.40/平方米,围墙造价(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费用):6.44296.80/米;耕作层剥离经费据实列支。

贵政办通〔2016151号及区厅文件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按公告实际支付,具体标准详见文件(约3.8万元/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



附件2

贵港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园区内工业用地)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征地报批费用




1

耕地开垦费

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标准为水田20-40元/平方米(约1.33-2.67万元/亩),旱地15-20元/平方米(1-1.33万元/亩);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执行标准为:水田12.75元/平方米(8500/亩),旱地7.5元/平方米(5000/亩)。

桂政发〔200863号、桂财税〔201638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4元/平方米(1.6万元/亩)

桂财税〔201638


3

征地管理费

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计算,约0.2万元/亩;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计算,约0.15万元/亩。

桂价费〔2001250号、桂财建〔2009254号、桂财税〔201638



征地实施费用




1

征地三费补偿费

包括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文件执行。

贵政发〔20175号、桂国土资函〔201334


2

拆迁补偿费

按拆迁补偿实际支付,具体标准见文件

贵政发〔20174号及国务院拆迁条例


3

征地测绘费

土地勘测费0.28/平方米



规划界限测绘费0.28/平方米



4

耕地占用税

153045/平方米,即一般耕地30/平方米(2万元/亩),基本农田45/平方米(3万元/亩);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减半征收(15/平方米,折合1万元/亩)

桂财税〔201638







附件3

贵港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划拨用地)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征地报批费用




1

耕地开垦费

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标准为水田20-40元/平方米(约1.33-2.67万元/亩),旱地15-20元/平方米(1-1.33万元/亩);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执行标准为:水田12.75元/平方米(8500/亩),旱地7.5元/平方米(5000/亩)。

桂政发〔200863号、桂财税〔201638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4元/平方米(1.6万元/亩)

桂财税〔2016[38


3

征地管理费

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计算,约0.2万元/亩;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计算,约0.15万元/亩。

桂价费〔2001250号、桂财建〔2009254


征地实施费用




1

征地三费补偿费

包括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文件执行。

贵政发〔20175号、桂国土资函〔201334


2

拆迁补偿费

按拆迁补偿实际支付,具体标准见文件

贵政发〔20174号及国务院拆迁条例


3

征地工作经费

4250/

贵政办通〔201872


4

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资金

1.5万元

贵政办〔2011251


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金

3.7万元/亩(0.33万元/亩,只适用征收西江农场土地)

桂人社发〔201646号、桂人社发〔2017]23


6

村镇扶持费

2000/亩(只适用于农村征地集体)

贵政办〔2012171


7

征地测绘费

土地勘测费0.28/平方米



规划界限测绘费0.28/平方米



8

耕地占用税

153045/平方米,即一般耕地30/平方米(2万元/亩),基本农田45/平方米(3万元/亩);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减半征收(15/平方米,折合1万元/亩)

桂财税〔201638


9

土地征收工作奖励资金

2000/

贵政办〔2012171


10

贷款利息

2万元/

贵政发[2011]30号、贵政办[2013]87

商业等经营性用地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前期开发费用

14.25万元

贵政办〔2012171

该项费用仅计城市道路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地清表、砌围墙、耕作层剥离等,工业园区、被征地集体留用地可不计

清表砌围墙及耕作层剥离费用

清表单价:1.001.40/平方米;围墙造价(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费用):6.44296.80/米;耕作层剥离经费据实列支。

贵政办通〔2016151号及区厅文件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按公告实际支付,具体标准详见文件(约3.8万元/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