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江门市区房屋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等4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府办[2009]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4份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1、《江门市区房屋租赁管理试行办法》(江府[1993]41号);
2、《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江门市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江府[1994]69号);
3、《颁布〈江门市市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1996]8号);
4、《关于修改〈江门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江府[1999]3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