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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4〕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 渝人社发〔2014〕153号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所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指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且仍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2014年8月31日前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完善退休审批手续后,从2014年9月1日起按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为其退休时间。如领取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在我市同一区县(自治县)的,由养老保险参保地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如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伤残津贴领取地支付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9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首先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按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再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比较,按就高原则作为其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

四、用人单位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补缴2014年8月31日及其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办法,以对应年度的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为工伤职工补缴2014年9月1日及其以后养老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按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申报缴纳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以工伤职工上年伤残津贴与本单位当年社平差额补退之月的正常应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人均缴费基数进行比较,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工伤职工的全年的缴费基数;发生工伤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或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核定。

五、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责任单位按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趸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职工受伤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养老金时该段一次性缴费指数按0.6计算。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养老待遇由工伤责任单位承担。

六、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对原领取伤残津贴改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完善退休审批手续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前要继续按原渠道支付相关待遇,待完善退休审批手续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后再进行结算,以维护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