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川府发〔2015〕38号)相关要求,经商财政厅、教育厅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其享受条件、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均与高校毕业生一致。
二、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发放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预算管理关系,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属于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管理的民办院校、央属和省属国有企业办院校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省财政负担求职补贴的院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初审汇总工作,11月15日前分别将审核结果报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经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财政厅根据核准结果,向相关院校下达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由各院校向学生发放。求职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具有多重身份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统一将享受补贴人员和用人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与教育、残联等部门沟通,通报有关人员享受政策情况,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对存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