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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6〕9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三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41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定向培训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总体要求

定向培训坚持以就业为指向,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生产和服务一线的用人需求,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培训的主体对象

在渝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在我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执行,下同)。

三、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定向培训主要开设岗位专业技能、职业技术、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就业政策、权益保护等课程(用人单位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及对应岗位实际情况开设相应的课程);各用人单位可采取集中培训、在岗实作(含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重点提高参训人员的岗位技能和职业水平,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后需对学员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创新定向就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自愿参加培训、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推荐就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四方共赢的联动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的参与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吸纳离校未就业并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在渝用人单位,均可开展定向培训。

(二)不具备培训条件或培训人数较少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用人单位,可委托、联合职业院校、行业培训中心或经人力社保部门近两年考核评定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同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五、培训的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吸纳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定向就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和培训计划方案书(附件2)。

(二)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开班申请和培训计划方案书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时主要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开班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和培训计划方案书中的时间是否足时和有无考核考试方式等进行审核,对资料、相关信息不全或计划书不规范的,应尽一次性告知义务。

六、补贴资金的标准、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标准。通过定向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向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在一年内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补贴)。定向培训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二)申报。开展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在培训时间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报并提交定向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及符合补贴条件的参训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比对实名制信息库、查验劳动合同书和社保缴纳等情况完成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盈利性单位或机构不得承担定向就业培训相关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四)拨付。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的拨付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整合内部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和专兼职人员,精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培训联盟作用,主动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单位开展培训。对于不具备开展定向就业培训条件的区县,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依托人力资源服务联盟、培训联盟按照市级示范培训模式开展跨区域培训,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纳入培训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补贴。

(二)加强培训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实效。要参照其他培训项目有关规定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对培训管理不规范、台账不健全和不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三)加强绩效评估。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对定向就业培训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做好定向培训数据统计分析和经验总结,每年底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情况。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宣传媒体和新型推广载体,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挖掘岗位潜力、招聘更多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7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0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反馈市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 88633903。

附件:1.定向就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培训计划方案书(参考模板)

3.定向培训补贴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