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契税征管体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契税征管体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财农税〔2008〕3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青政发[2008]4号),进一步做好调整契税征管体制工作,经市局研究,就契税征管由市级财政统一征收划转各区财政征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经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预[2002]80号)文件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继续从征收的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根据以上规定,经市局研究,市局负担网络费、现有办税场所租赁费、票证印制费等大项经费支出,其余由各区负担。对完成收入任务的区实行经费补贴:即对凡是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创新征管机制,挖掘增收潜力成效显著,全面完成当年收入基数的,给予补助经费30万元,对完成收入基数增幅超过10%以上的,再增加补助经费3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税收政策宣传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支出,专款专用。
二、关于减免及退税审批权限。契税减免管理实行分级审核、逐级备案制度,根据《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鲁财农税[2005]2号)的规定: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税额在1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税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经市局研究,为提高办税效率,应由市局审核的减免税,市局不实行个案审核,采取由市局定期集中审核的办法,即凡各区审核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由各区自行办理,每季度末,由各区将本季度审核批准的减免税报送市局集中审核。各区财政必须严格执行契税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减免税。如经市局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市局将责成相关区限期追征。对退房退税必须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缓缴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归省及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区级征收机关无权缓缴契税。各区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办税场所问题。各区财政征收机关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征管。市财政在各区交易处设立的原有办税窗口划归所属各区财政局管理。其中:市南区办税窗口位于市南区新浦路6号东部交易处内,市北区办税窗口位于市北区和兴路68号甲市北交易处内,四方区办税窗口位于四方区杭州路9号四方交易处内,李沧区办税窗口位于李沧区峰山路117号李沧交易处内。鉴于土地和房屋登记仍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的体制,为方便纳税人办证纳税,八大峡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办税大厅仍然保留,由各区财政征收机关在大厅内按区分设临时办税窗口,实行按区域分别办理。各区要主动做好衔接,方便群众纳税。
五、加强与国土房屋及地税等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加强对房地产税源的源头控管。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有利于实施对税源的有效控制和依法征收。市局负责与国土房屋及地税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土地交易和房产登记信息的及时传递,确保征管网络的安全运行,努力探索税源控管和信息化建设的新举措。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房屋及地税部门在各区分设办事机构及各区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建立健全横向与纵向的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本区房地产税源的有效控管。市区两级要共同努力,加大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契税收入任务。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