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苏劳社险函〔200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请示》(淮劳社发[2003]186号)悉。现就你局提出的供养直系亲属供养条件适用文件问题答复如下:
1953年原劳动部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祖母、母、妻作出了只要未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生活依靠职工供养即符合供养条件的规定。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只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并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支付。此后,国家未再出台任何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文件。
1988年,我省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进行了较大调整,省总工会、原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工活(88)21号],将《劳保条例》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救济费。九十年代初,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也拓宽了。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在以后的文件中对供养条件作了补充和完善。
综上,由于国家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没有政策规定, 1992年原省劳动局、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答复口径的函》(苏劳险函[1992]1号)与《劳保条例》并不矛盾,你们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时仍应按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三年十月八日